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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蘇崇鉉       劉昱瑋 被   告 鍾嘉緯 兼法定代理 鍾太玄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 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7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0元(計 算式:6,280元+3,000元=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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