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耀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慶源生貿國際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