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王大進
被 告 李金城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土火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被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被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告與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