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王銘賢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蕭任軒 被   告 鍾國強 被   告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4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7年度 救字第5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