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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8號 再審原告  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 月19日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41年台上字第 30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83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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