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8號
再審原告 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
月19日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41年
台上字第
303號判例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83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