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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金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文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育祥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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