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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昇弘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助 原告與被告廣翰瀝青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5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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