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昇弘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坤助
原告與
被告廣翰瀝青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5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