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宏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賢宗
訴訟代理人 楊志
律師
林鼎越律師
原告與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56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