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郭美貞
原告與
被告晴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
5,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