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底展毅
原告與
被告上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