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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原告與被告全國品保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7,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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