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迪欣
原告與
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