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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恆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鴻欣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5,42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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