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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蔡坤得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被   告 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奐佑 被   告 公業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業蔡高陞間有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依原告主張其就被告公業蔡高陞之派下權為6分之1 ,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127,23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1,127,231元;第三項請求確認被告公業蔡高陞於民國103年3 月2日開會紀錄係通謀虛偽而無效、第五項請求確認被告公業蔡 高陞不用祭祀公業條例,核均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1,65 0,000元定之,故訴之聲明第三項、第五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 為1,650,000元;第四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均不 存在,第六項後段請求被告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應將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2,000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3㎡×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792,000元】;第六 項前段請求系爭土地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29,000,000元(即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本金金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219,231元【計算式:31,127,231元+1,6 50,000元+1,650,000元+792,000元+129,000,000元=164,219 ,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6,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3,000元,尚應補繳1,383,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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