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蔡坤得
訴訟
代理人 蔡曜燦
被 告 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奐佑
被 告 公業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經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之買賣及
所有權移轉均不存在,被告旺德
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應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
㎡×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7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