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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蔡坤得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被   告 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奐佑 被   告 公業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均不存在,被告旺德 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 ㎡×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7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