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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施燕梅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 房地)遷出,並將上開土地、建物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0,651,000元【計算式:256,000元+8,653,0 00元+461,000元+666,000元+615,000元=10,651,000元,即 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3,000元,尚應補繳10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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