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佺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秋
原告與
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
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9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