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李金城
原 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土火
原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原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 告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原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原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大進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