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沈筠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
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楊豐茂核
發
支付命令,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
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76,500元
【計算式:15,345,000元+29,581,500元+5,000,000元+
2,950,000元=52,8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3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75,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4份,並
具狀陳明本件之
請求
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