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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沈筠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   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楊豐茂核   發支付命令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76,500元   【計算式:15,345,000元+29,581,500元+5,000,000元+   2,950,000元=52,8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3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75,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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