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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吳和泰 被   告 鎰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興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6,700元(即原告 主張可得受之利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