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吳和泰
被 告 鎰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金興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6,700元(即原告
主張可得受之利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