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唐苙富
訴訟
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9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