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奕豐
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訴字
第307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6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
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公司登記之
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吳奕豐,應由吳奕
豐具名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狀
係由李有財具名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不合法
應具狀補正,如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記載
上訴聲明,而只有理由之記載,上訴
聲明部分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