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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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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豐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訴字   第3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吳奕豐,應由吳奕   豐具名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狀   係由李有財具名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不合法   應具狀補正,如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而只有理由之記載,上訴   聲明部分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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