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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鼎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莊崑玉 上 訴 人 楊明善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991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