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守仁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
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
之規定自明。
是以,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
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
失管轄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
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
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
籍而優先適用。又所謂「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
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
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協議書購買被告所生產之產品,原
告業已依約給付價金,然被告未依約給付產品,業已
給付遲
延,並經原告
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等語,係屬
因
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製造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涉訟,
而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爭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管轄,有被告所提系爭合約影本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4頁),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
非專屬管轄之訴
訟,兩造復已合意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訴訟之
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無管轄權。而本
件經被告
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至
臺南地院(見本院卷第31頁),
爰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