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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朝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運輪齒輪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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