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邱朝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運輪齒輪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