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桂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南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
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
上開補費裁定於108年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
法定代理
人住所地,由其
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
。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證,
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