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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南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 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8年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住所地,由其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