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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公業余泉利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余文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馬諦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