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王大進
被 告 李金城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土火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被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被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而
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