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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黃瓊瑱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郭明峰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追加被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始 具狀追加同海水產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始收受追加被告具狀抗辯並無原告指稱占用未保存登記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地上物(下稱系爭 地上物)之事實,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距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期日僅10日,有礙追加被告訴訟之防禦,是就追加被告有 無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及其與訴外人蔡加同間之占有關係為 何等各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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