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黃瓊瑱
訴訟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郭明峰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追加被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始
具狀追加同海水產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始收受追加被告具狀
抗辯並無原告指稱占用未保存登記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
地上物(下稱
系爭
地上物)之事實,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距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
期日僅10日,有礙追加被告訴訟之防禦,是就追加被告有
無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及其與訴外人蔡加同間之占有關係為
何等各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