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品崧即仁泉極品豆漿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創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6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貳佰肆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對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 臺幣(下同)62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