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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林文攀 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 被   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31 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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