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林文攀
訴訟
代理人 洪鐶珍
律師
被 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31
日下午4 時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
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