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 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
代理人 蔡美蓮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
被 告 郭政良
訴訟代理人 郭培信
被 告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被 告 吳楊己
楊戴秀月
楊正誠
楊惠美
楊惠婷
楊惠雲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因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中之吳楊己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早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依本院函文
所載儘速申請補正吳楊己之相關事項(函
文另發)。
三、吳楊己、其家人或
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應
具狀陳明吳楊己
是否確已死亡?如確已死亡,亦得提出其除戶
戶籍謄本、
繼
承系統表、所有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本院陳明繼承人是
否
拋棄繼承後,具狀聲明由全體繼承人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