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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   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郭政良 訴訟代理人 郭培信 被   告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被   告 吳楊己       楊戴秀月       楊正誠       楊惠美       楊惠婷       楊惠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中之吳楊己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早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依本院函文所載儘速申請補正吳楊己之相關事項(函 文另發)。 三、吳楊己、其家人或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應具狀陳明吳楊己 是否確已死亡?如確已死亡,亦得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本院陳明繼承人是 否拋棄繼承後,具狀聲明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