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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鄭清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呂奎毅、呂文仁間 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