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隆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4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