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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