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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被 上訴人 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