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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政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訴字第825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95,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