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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唐玉琴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阮文戰(越南姓名NGUYEN VAN CHIEN)       崇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達 訴訟代理人 李佩馨       顏浩任 被   告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顏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部分 ,認尚有須調查證據之必要,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