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唐玉琴
訴訟
代理人 莊進祥
律師
被 告 阮文戰(越南姓名NGUYEN VAN CHIEN)
崇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達
訴訟代理人 李佩馨
顏浩任
被 告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顏浩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部分
,認尚有須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