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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葉美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康樂麗多股份 有限公司、樂富髮健有限公司、陳吳秀珍、陳瑩甄、陳芷芸、陳 緯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