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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黃敏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洪文棋  
            洪綵彤  

            王燕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陳妙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更正為「被告王燕玉應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