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林忠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群企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