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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林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群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