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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合食品廠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1,005,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