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合食品廠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1,005,7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3,3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