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余華三
余添財
余春秀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陳文政 現於高雄市○○區○○○村○號(法務
訴訟代理人 陳雅婷
被 告 立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