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余華三       余添財       余春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陳文政  現於高雄市○○區○○○村○號(法務 訴訟代理人 陳雅婷 被   告 立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