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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大港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蔡崙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81年6 月8 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設立登 記,被告為伊之原始股東,且至今仍為原告之股東。伊於最 近查閱87年度結轉至88年度分類帳股東往來會計科目,發現 有1 筆被告與伊間之股東往來新臺幣(下同)19,585,939元 之記載,惟經伊遍查並無被告當年匯款、轉帳或其他交付借 款之記錄,由此可知,伊於上述期間並未向被告借款19,585 ,939元,被告亦未出借及交付借款予伊,關於此部分記載, 核與事實不符。嗣後,伊歷年來之分類帳,基於會計科目年 度結轉,而就該股東往來會計科目予以轉載,即與事實不符 ,故被告對於伊並無19,585,939元之借款債權存在。兩造間 就上開股東往來19,585,939元之既無借貸合意,被告亦無交 付借款予伊之事實,確有上開記載之存在,是兩造間之債權 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即不明確,並致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不明確得以確認之訴排除,故伊公司自有確認利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借款法律關 係不存在等語。聲明:確認被告對於原告19,585,939元之借 款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書狀陳述則以: 原告於81年間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伊即為原告股東。關於 原告所稱該公司最近發現自87年度結轉至88年度股東往來會 計科目有1 筆伊與原告間之股東往來19,585,939元之記載, 但經遍查無伊匯款、轉帳或其他交付借款之紀錄乙節。經查 ,上開記載純屬會計作業之錯誤所致,原告並無向伊借貸19 ,585,939元,伊也無交付19,585,939元予原告之紀錄。因此 ,原告主張伊對於原告公司並無19,585,939元之借款債權存 在等語,被告並不爭執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 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 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 例參照)。確認之訴之目的非如給付之訴在於現實的強制被 告為義務的履行,亦與形成之訴在變動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而僅單純從觀念上為權利判定以解決紛爭,因此,在概念 上,應是有人對於某一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有所爭執,而據 以提起請求以判決確定。 五、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 87年度結轉至88年度分類帳股東往來會計科目中記載原告與 被告間借款19,585,939元之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惟被告就 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上開19,585,939元之借款往來不爭執, 且自承上開登載確實屬會計作業錯誤所致,原告並未向伊借 款19,585,939元,伊亦未曾交付19,585,939元之借款予原告 ,有其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審重訴卷第40至42頁), 是被告並未否認兩造間確實無借款債權債務存在,且該股東 往來分類帳亦屬原告內部文件,無對外公示性,難認兩造間 就上開借款法律關係存否陷於不明確之情形。是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關於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並 無爭執,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為敗訴之實體判決。 六、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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