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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沈俊龍 被   告 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 契約定性、委託費用之約定及數額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 年12 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