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複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沈俊龍
被 告 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
兩造間有關
契約定性、委託費用之約定及數額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 年12
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