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生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崇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宏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4,25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271,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