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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4,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71,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