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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趙阿珠、趙福盛、曾趙金月、趙福全、 趙復田、趙錦碧、趙錦桂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173,439元( 依上訴人起訴時主張借名登記之高雄市○○區○○段○○○ ○號土 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300 元×面積3617.63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19,173,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17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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