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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劉淑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舜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林明 政、林明君、林明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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