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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保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生 代 理 人 江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發覺遺失 ,茲已向該等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報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6年11月27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 內。上開裁定於106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6年 12月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於106年5月14日提 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 │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 │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000000 0│股票│1 │ 206│ ├──┼────────────┼────────┼──┼──┼──┤ │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 │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 │0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000000 0│股票│1 │ 232│ ├──┼────────────┼────────┼──┼──┼──┤ │0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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