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保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鎮生
代 理 人 江秀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發覺遺失
,茲已向該等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
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報紙,現申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6年11月27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
內。上開裁定於106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6年
12月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於106年5月14日提
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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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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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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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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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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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000000 0│股票│1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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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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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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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0000000 0│股票│1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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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D 0000000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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