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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洲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 │附表:106年度司催第163號 │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民 國) │ │ ├─┼───┼─────┼────┼─────┼──────┼────┤ │1 │林榮讚│臺灣土地銀│03401-7 │36,000元 │106年7月10日│0000000 │ │ │ │行岡山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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