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洲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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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催第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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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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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榮讚│臺灣土地銀│03401-7 │36,000元 │106年7月10日│0000000 │
│ │ │行岡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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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