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晉揚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世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關於「106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記
載,應更正為「107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